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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3/10 15:08:00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校园犯罪典型案例,永安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某强等4人故意伤害案位列其中。福建高院*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到京参加通气会。

被告人*某强等4人案发时均为初三学生,因对被害人在其就读学校内喝酒并收其酒钱心生不满,即用铁棍敲和用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殴打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某强等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他人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作用大小依法分别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据此该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一月,缓刑五年至三年。

本案是一起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在校园内持械殴打伤害他人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对闯入校园喝酒并滋事的校外人未能理智对待,及时报告老师或校保卫科,而是在与其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他人的心理,加上自身控制力弱,冲动,辨别是非能力又差,从而酿成悲剧的发生。因此,加大在校生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单单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此类的校园悲剧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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