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位工人在单位吃饭时晕倒,抢救无效去世,其工作单位为其在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买了保险,可是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却说不在保险范围,不肯按约支付保险金。
工人用餐时晕倒去世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年12月26日,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作为投保人通过保险中介公司宁波鸿邦保险代理公司在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被保险人为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保险责任为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公司雇佣的员工在事故过程中造成的伤残、死亡,保险范围是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公司雇员16人,每人赔偿限额为元,医疗费元,保险期间为12个月。
年3月19日,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公司的雇员刘某(男,49岁,装卸工)在工作当天中午就餐后突然晕倒,后被紧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抢救医疗费花费.40元。
被保险人在当日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告知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此后,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为由不予理赔,也没有出具拒赔理赔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已对刘某家人赔付。故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提起诉讼,要求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0元(含医疗费.40元,支付死者刘某家属150元、生活费支出元和寿品费元)。
永安财险称不属于责任范围
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辩称,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向我公司报案后,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未能提供公安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刘某死亡时在做什么的文件等初步证据。
我公司根据病历本中医生诊断了解到死者是猝死,死因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我公司予以拒赔。
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如认为医生诊断有误,应进一步补充索赔证据,及时尸检以明确死因。但死者未被尸检而直接火化,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本案中,刘某的病历诊断为猝死,猝死即平时身体健康,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故刘某死因并非外来的意外伤害,其身亡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四类保险事故。
对此,法院认为,医院对于刘某死亡诊断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明确其死亡的真正原因,但可以确认的是,死亡是突发的、非本意的,符合一般人对于意外死亡的通常理解。
刘某在涉案保险合同对应的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雇员名单中,其在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在工作间隙吃中饭过程中意外死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刘某死亡事故不能排除与从事的业务工作有关,应认定其在从事工作中死亡,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对刘某的死亡依法须承担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事故应认定为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属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且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应依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付。
法院对理赔额重新进行了计算,判决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向镇海佳鹏货物运输服务队支付保险理赔款.30元。
永安财险宁波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其上诉请求被驳回了。
不在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对分公司的拒赔行为作何看法?觉得该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