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9日讯(记者冯源)记者昨从湖北银保监局获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遭该局处罚。
据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42号)介绍,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于年,谷城支公司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投标直销业务归属为个人代理业务,向任玉琴支付佣金共计51.31万元。任玉琴将收到的佣金用于支付该业务售后服务人员费用、招标费用、保险宣传费用。同年,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分别以手续费、咨询费、车船使用费等名义列支费用共计61.93万元,经查,上述列支费用事项实际并未发生,套取资金由武昌支公司经理李志刚用于支付车险客户差额保费。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由湖北银保监局提供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
据湖北银保监局调查审理,在该案中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编制虚假手续费、咨询费、车船使用费等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中的上述规定,该局决定对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据湖北银保监局调查审理,该局决定对任玉琴、鲁福成、李志刚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丁爱月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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