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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借款人也认可其借款的事实,但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却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出借人林某的诉讼请求。
汪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分别于年9月至12月期间向林某借款5次,共计24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但还款期限到了,汪某却始终没有向林某履行还款义务。
年3月7日,林某持由汪某人签名并捺指模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向林某借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正。月息2分。借款人:汪某。年1月10日”,将汪某及其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钱。而被告汪某、张某表示借款属实,愿意卖房偿还。
经查明,法院认为双方关于借条的出具经过、借款交付情况等重要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款项交付情况也难以自圆其说。在庭审中,法院发现,林某的妻子与汪某系亲姐妹关系,汪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
结合借款方汪某自年以来涉民间借贷案件高达余万元未清偿的情况,及借贷双方是姻亲的特殊关系,不排除其主观上具有“稀释财产、逃避债务”的动机,本案借款真实性存疑。
最后法院以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林某承担本案受理费元。
法官说法:
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该类型案件展开的基本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当事人除了证据齐全,更重要的是证据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千万不可弄虚作假,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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