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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国庆送ldquo厚礼rdqu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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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喜迎国庆,但对永安财险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今年国庆前夕,收到了保监会的一份“厚礼”。9月30日,保监会开出一张罚单,认定永安财险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虽然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永安及总经理还是被罚70万元。

保监会开门见山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永安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安财险、蒋明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永安财险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营业部。该营业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配备出单设备,刻制公章,对外开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从年3月至年10月累计实现保费.02万元。

时任总经理蒋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年至年7月,永安财险新渠道业务部虚假列支车船使用费和公杂费,合计86.84万元,用于向名续保客户发放加油卡、电话卡、车载应急物品等礼品。

时任总经理蒋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会议纪要、业务签报、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安财险申辩

永安财险、蒋明向保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永安财险及蒋明提出:

第一,总公司营业部属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内设部门,营业部搬迁分职场未及时报告,属于工作疏忽,不属于违法设立分支机构,且发现问题后已立刻整改,请求免除或减轻对机构及个人的处罚。

第二,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期间,公司新渠道部门已主动自查出电销违规送礼问题,后因公司工作人员过失造成漏报,属于工作质量事故,不属于故意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请求免除对机构及个人的处罚。

保监会反驳

保监会经复核认为:

第一,关于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

首先,永安财险营业部具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人员,面向不特定对象推销车险保单,长期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持续时间超过1年,构成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其次,虽然永安财险在我会检查期间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不符合予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

第二,关于虚列费用

永安财险在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期间是否因过失未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虚列费用行为,与该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不直接相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免除处罚的理由。

审理终结

综上,保监会对永安财险、蒋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永安财险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永安财险罚款21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永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罚款3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明人自有识辨。保监会把详细资料公之于众。

(A智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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