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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为提升群众生态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近日,永安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在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并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基
本
案
情
有证伐木仍违法
刘某为种植柑橘,找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上规定采伐树种、数量、时间分别为杉木13.5立方米,采伐面积8亩,采伐期限年10月25日至年12月31日。在采伐过程中,刘某又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等范围外,使用油锯对山场的马尾松、杉木进行非法采伐。经鉴定,非法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7.立方米。案发后,刘某自愿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人民币元及林业碳汇赔偿金人民币元。
永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
审
现
场
以案释法零距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永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公诉人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该案办理情况以案释法,讲解林木保护相关规定及滥伐林木的危害性、立案标准、法律后果等,希望大家以案为戒,保护森林资源,爱护生态环境。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引导大家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美丽地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此次巡回公诉,公诉人把案件依法办理过程变成直接生动的普法讲堂,通过现场释法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增强了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检察官提醒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所有的林木也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采伐亦不可“任性”。砍伐个人承包集体山或自留山上的林木,须获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证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采伐树种、数量、时间及方式等事项进行采伐,避免无序采伐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还会触犯刑法,不仅要补种树木、弥补碳汇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呼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让我们共护地球,守护绿水青山!
原标题:《世界地球日·检护民生|三明永安:公诉现场“搬到”国家湿地公园》